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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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规定: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精神卫生法》第83条规定: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这就是说,精神病人的住院治疗和其他疾病的住院治疗一样,原则上都要根据患者的意愿进行。但为了保证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得到及时的住院治疗,同时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精神卫生法设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即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方可实施非住院治疗。

首先,精神科执业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严重精神障碍,又称重性精神障碍,重型精神疾病,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例如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只有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才能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对一般精神障碍患者,实行自愿原则。

其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这种情形下,患者病情严重,已经对自身产生了伤害或者有伤害的危险,再不住院将产生更严重的伤害自身的后果,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需要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这种情形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威胁到他人安全,产生了危害后果或者有危害的危险,再不住院治疗将给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更严重的后果,为了防止患者病情继续恶化,保护他人安全,需要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以上两种情形,具备其一即符合本法规定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条件。

以上是我摘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下面想谈谈一些细节上的东西,因为不学法律,所以并不具有任何法律说服力,如果哪儿有错误请及时指出,我会及时修改删除。
1、精神卫生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无害则无非自愿,患者权益最大化
2、有人提出对于儿童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该如何裁定,我们理解如下:10岁以下的儿童住院治疗可由医师经过诊断后,监护人代为决定。10岁至16岁的未知,期待有人能解答。(如果理解的不对欢迎指出,我会及时修改或者删除)
3、对于伤害自身的精神疾病患者,由其监护人决定是否住院,监护人之间起冲突的,医生要按照“患者权益最大化”原则处理,如涉及到法律问题,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伤害他人的精神疾病患者,由医院决定(但触犯刑法的就要走司法程序),监护人同意。

 

参考文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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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评论

  1. @aranya 国内是给的监护人权力过大,听说美国对于伤及他人的精神病人患者,家属是没有什么决定住院的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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